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 查看详情 >>
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群、*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源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7月1... 查看详情 >>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民间借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曹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王*轩承担6元,被告王*义承担1089...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