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菏泽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查看详情 >>
如果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中心支公司、泉州**思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堂主张李*印搭建棚舍和垫高胡同的行为影响其行使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涉案胡同系集体所有,亦非郑*堂出行的必经道路,一审法院... 查看详情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 查看详情 >>
被告谭*明返还占用原告肖*海的0.3亩承包土地(该土地北邻路,西邻谭*得,东邻集体土地,南邻原告),同时拆除该占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全部附着物)。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