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见诉被告菏*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开发区交通*大队、菏*市人民政府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 查看详情 >>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东*县马头镇陈寨行政村高堂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查看详情 >>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鲁1791民初904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鄄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现因本案调解解决,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菏泽***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书面通知交房的义务;二、菏泽***置业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关于违约金认定的问题。关于焦点一,菏泽**...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