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在大连打工月工资的25%支付孩子抚养费,因其未提供被上诉人工资收入证明,被上诉人亦否认目前在大连工作,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针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认为娄*鑫所举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王*伟的陈述,进而作出娄*鑫偿还李*华的贷款应视为是向王*伟的现金交付,双方借贷关... 查看详情 >>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注销涉案房屋的银行抵押手续,致使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查看详情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查看详情 >>
再审申请人李*堂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