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 查看详情 >>
被告孙*、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 查看详情 >>
原告田*与被告马*、常*、史*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共向原告杨*借款35万元,由被告董*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为证,证明原告杨*与被告董*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 查看详情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张*、杜*、杜*与被告李*、李*、阳*县运输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高*、张*、杜*、杜*于2016年...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