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刘某的申请、反诉原告马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 查看详情 >>
原告田*与被告马*、常*、史*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共向原告杨*借款35万元,由被告董*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为证,证明原告杨*与被告董*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0元,原告负担650.0...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