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第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00元,减半收取2400....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手指断伤是否与被告的接诊行为有关。2、被告为原告接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为原告接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医疗条件的限制,对原告手... 查看详情 >>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青岛地恒劳务有限...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