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00元,原告邱*已垫付,减半...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原告负担1000... 查看详情 >>
被告**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路口昭宝创业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楚*、楚*军刘*、王*、张*、薛*、薛*、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查看详情 >>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50.00元,由被告菏泽市*机动车... 查看详情 >>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992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