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0元,原告负担650.0... 查看详情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张*、杜*、杜*与被告李*、李*、阳*县运输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高*、张*、杜*、杜*于2016年...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原告王*彩、孟*才给被告苑*朋的玻璃瓶及瓶盖喷涂烤花,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喷涂烤花的加工费用。因原告所加工的喷涂烤花出现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经... 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关于涉案车辆自燃的原因,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查看详情 >>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纠纷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购买案涉房屋的58000元款项系史*江出资,后登记在史*亚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详情 >>